深圳市电气节能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团体名称:深圳市电气节能研究会
第二条深圳市电气节能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为促进我国电气节能技术的发展,宣传国家节能政策,开展学术活动的学会,是面向国内自愿结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广大的电气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开展学术活动、科技展览、信息资料的交流及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学科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加强科技、教育和生产之间的相互联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倡导爱国、创新、诚实、奉献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民主办会,为广大电气工作者的搭起一交流的平台,为推动我国节能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与深圳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地址:深圳市园岭新村913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举办节能技术交流研讨会、技术讲座,积极推广节能成果。
(二)召开全国性节能技术研讨会;
(三)召开全国电技术节能学术年会;
(四)编辑、出版“全国电技术节能学术年会论文集”及其他科普书刊等。
(五)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六)促进会员之间的协调、交流与合作;
(七)面向大型企事业单位及中小型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民办企业,提供本技术领域的理论研究、新技术开拓、新产品开发、工艺更新及用户所要求的信息和技术服务。
(八)组织完成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其他条件:
、个人会员:热爱电气节能事业,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包括高等院校在校生)以及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各界人士。
2、团体会员:与本会领域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在书刊上发表论文;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免费或以优惠价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的技术论文集、技术资料、本会通讯及行业发展信息等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提供本会所需的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申请本会理事资格,须具备下列之一项条件
(一)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
(二)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三) 积极支持和热心参与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第二十五条学会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四)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
(五)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六)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七)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八)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九)按规定缴纳会费;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挂靠单位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199810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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